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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合肥高新区促进产业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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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高新区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速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现代服务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产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重点支持产业包括: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各类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新一代电子信息及智能家电、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公共安全、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智能制造和“中国制造2025提升改造。

3.重点支持企业包括:在国际、国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高成长性的优势企业,拥有地方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

4.重点支持项目包括: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列入省“861、市“1346、“121项目库的重大工业项目以及高新区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

5.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扶持政策

(一)促进优质项目落户

6.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入区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投资额度大、产值效益好、建设速度快的行业龙头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放大,最高不超过2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7.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区内企业扩建或异地技术改造(在合肥高新区范围内)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省、市和高新区明确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放大,最高不超过2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8.鼓励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和销售中心。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国内外知名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国家级总部和销售中心,给予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设立省级总部及销售中心,给予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奖励。

9.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配套补助。对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有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比例配套,无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中央到位资金10%的比例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对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建设期贷款,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的三年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贴息比例分别为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25%

(二)支持重点产业加速发展

11.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集成电路设计、开发企业以及测试的公共技术平台等,按照修改调整后的《合肥高新区关于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政策。

12.支持语音信息产业发展。对进入中国(合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的语音研发、应用企业,另行制定专项支持政策。

13.鼓励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在高新区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高新区企业生产的电池组件和逆变器等产品,在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发电量0.1/度的补贴,补贴年限5年;对提供屋面资源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MW的奖励(在自有屋面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屋面奖励)。

14.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当年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药品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或复审的生物医药生产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或复审的生物医药销售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支持智能装备产业的发展和应用。对新引进高新区从事机器人研发、系统集成、制造的企业,完成注册、正式运营并实现销售,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从事机器人研发、系统集成、制造的高新区原有企业,在其机器人产品销售收入达300万元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高新区企业售出首台(套)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的技术装备,给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20%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市级“借转补”政策中的“智能工厂”项目、“数字化车间”项目支持的企业除享受市级政策规定的补助资金外,高新区额外给予所获补助补助资金20%的资金配套奖励,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6、支持环保产业发展。鼓励节能环保核心区内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参与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对中标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工程类项目按照合同总额5%、运营维护服务类项目按照三年实际营业额的5%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17.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区内企业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高新区新设省级以上电商分销平台,且实现区内开票的,按年实现新增销售额给予1‰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8.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对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用的50%予以补贴,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获得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0. 支持区内保税仓库建设。

1)对区内企业投资建设保税仓库,并通过海关验收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提供高新区内其他进出口企业使用的,其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30万、50万的一次性奖励;

2)对进驻保税仓库发展的企业,给予仓储租赁费用每月5/平方米的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21.高成长性优质企业奖励。对区内高成长性优质企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考核,结合实际贡献情况,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

22.鼓励企业创优达标夺杯。对当年获得安徽省卓越绩效奖、安徽省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为安徽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安徽省“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新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新产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对建安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国家“鲁班奖”、省“黄山杯”等优质工程,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奖励企业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依据高新区与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当年万元产值能耗下降情况较好,排名前五名且比上年指标下降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达到一定节能减排效益并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24.鼓励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对当年度完成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三大体系认证的符合高新区产业扶持方向的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补助,已认定为规上企业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未认定为规上企业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按照《合肥高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合高管〔2012182号)的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25.企业选聘员工补助。

1)对园区重点用工企业,当年净增用工人数达400人以上,给予企业200/人的用工招聘补贴,当年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企业和院校开展定向招聘或订单式培养,对经职业院校教学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工学一体”合作单位,“工学一体”学员毕业后与合作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享受市级“工学一体”财政补贴外,高新区另按200/人分别给予企业和职业院校补贴。

26.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当年新增规上(限上)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鼓励企业拓展外向型经济。对当年首次实现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10万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28. 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29.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0.本政策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31.本政策自201511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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